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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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6765号
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利息是补偿性的,而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也包含适度的惩罚性,二者性质和功能不尽相同。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中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一、二审判决判令惠物公司、佳泓公司在偿付新碧公司投入资金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依法大幅调低违约金数额,两项之和未明显超出新碧公司的损失。
资金占用利息:被占用资金的 “补偿费”
01定义与性质
资金占用利息,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资金被占用一方的经济补偿。当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提供了资金,而另一方未能按时履行相应义务,导致资金被不合理占用时,资金占用利息便应运而生。它就像是资金的 “时间价值补偿费”,体现了资金在被占用期间本应产生的收益。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占用了出借人的资金,无论借款人最终是否违约,只要在借款期限内使用了这笔资金,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这是对出借人资金使用权让渡的一种补偿 。从法律性质上看,资金占用利息纯粹是补偿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被占用资金一方的经济状况尽可能恢复到资金未被占用时的状态,不带有惩罚违约方的意图。
02计算方式与常见场景
在计算方式上,资金占用利息通常根据占用资金的数额、占用时间以及事先约定的利率来确定。常见的计算公式为:利息 = 占用资金金额 × 年利率 × 占用时间(年)。假设年利率为 6%,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 年,那么乙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就是 500000×6%×2 = 60000 元。若占用时间不满一年,比如为半年,那么计算时占用时间则按 0.5 年计算。
资金占用利息在各类合同场景中广泛存在。在借款合同里,这是最为常见的,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的基本代价,是资金使用的成本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延迟支付货款,卖方的资金被占用,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弥补因资金无法及时周转而造成的损失。还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若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资金被占用,承包方也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违约金:违约行为的 “代价单”
01双重属性剖析
违约金在法律层面上,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属性,但以补偿性为主导。其补偿性体现在,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违约金旨在弥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使受损方的经济状况尽可能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而惩罚性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戒,让违约方为其违约行为付出额外的代价,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秩序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假设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 3000 元,合同约定若一方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如果乙在租赁期未满时擅自退租,给甲造成了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假设闲置了两个月,损失为 6000 元。此时,违约金 10000 元中的 6000 元用于补偿甲的租金损失,体现了补偿性;而超出损失的 4000 元,则是对乙违约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惩罚性。但如果乙违约给甲造成的损失仅为 2000 元,在乙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以确保违约金主要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同时兼顾一定的惩罚性。
02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拥有自主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额大小、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照货物总价款的 0.5% 支付违约金;或者直接约定一个固定的违约金数额,如 10 万元 。
然而,当违约金的约定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请求调整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一般来说,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则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假设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逾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 5 万元,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 20 万元,此时卖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卖方违约的原因及过错程度、买方原本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等因素,最终做出合理的调整裁决,使违约金既能补偿买方的损失,又能对卖方的违约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两者能否 “并肩作战”?
01法律的态度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中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包括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这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和风险考量,同时设置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约定,借款人不仅要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一种常见形式),如果逾期还款,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种约定方式能够更全面地保障出借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借款人起到更强的约束作用,促使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02法院的判决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和判决 。以惠物公司、佳泓公司与新碧公司的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时,首先会审查合同的效力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应属有效 。
在判定是否同时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时,法院会着重考虑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以及其他额外的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等),那么同时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具有合理性,因为二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资金占用利息补偿了守约方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收益损失,而违约金则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进行弥补,并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在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判令惠物公司、佳泓公司在偿付新碧公司投入资金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 。法院认为,新碧公司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资金被不合理占用,产生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同时还可能面临其他经济损失,如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预期收益减少等 。因此,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能够更全面地弥补新碧公司的损失。
不过,当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也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已经依法大幅调低违约金数额 。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如果合同履行程度较高,违约方的过错较小,或者预期利益难以实现,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相反,如果违约方恶意违约,合同履行程度低,给守约方造成了较大损失,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可能会相对保守,以确保违约金能够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功能。在这个案件里,法院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使得两项之和未明显超出新碧公司的损失,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违约方造成过重的负担,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