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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起诉要求撤销瑞麟君府小区业主大会2021年11月7日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决议,该诉讼请求实质是对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选资格提出异议,属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撤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范围。现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诉讼所指向的并非侵害其具体权利的决定,而是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事宜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解决。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4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维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丽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和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瑞麟君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负责人:屈娜,该业委会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瑞麟君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10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西安中院(2022)陕01民终1027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撤销临潼区法院(2022)陕0115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3.依法撤销2021年11月7日业主大会决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案涉小区2020年11月10日业主大会以68%超过双过半的业主赞成票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员。至今并未有小区业主要求撤销亦未有政府文件予以撤销,是合法存在的业委会。2021年11月7日,案涉小区又选举出第二个业委会,侵害了申请人的被选举权。依据《民法典》第280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一、二审法院以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是基于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所有权或者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时,赋予业主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予以救济。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起诉要求撤销瑞麟君府小区业主大会2021年11月7日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决议,该诉讼请求实质是对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选资格提出异议,属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撤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范围。现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诉讼所指向的并非侵害其具体权利的决定,而是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事宜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解决。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申请人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维奇、高丽英、李瑛、赵和平、许瑛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