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一只眼睛的代价:赔偿金如何从3万变成52万?

时间:2026-05-24 来源:王顺新律师

2024年9月初,一位领居找到我,说她的表哥承包了一点小活,带着几个工人在工地上做工。2023年10月12日下午,在工地上做工时,不小心受了伤。我个人实际上是十分不愿意承接领居的案件,原因是对案件结果各自的理解有出入。你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已经很理想了,但她可能认为怎么只赔了这点钱?你和她都认为这个案件判决的结果不错,但她认为你收的律师费比别的律师收费高,有点杀熟了。所以,承接领居的案件我是小心翼翼,生怕落下间隙,影响邻居间的感情。她表哥之前委托的律师已经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而且一审都已经开完庭了。可令人唏嘘的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居然是赔偿3万还是3万5。

我得知伤者失去的是一只眼睛——如此惨痛的遭遇,岂能只赔这点钱?

于是,我立刻承接此案,当机立断:赶快撤诉,重新调整诉讼思路,走工伤赔偿程序(详见附注)。

当我们申请撤诉时,屏边县的法官很是诧异,为什么要撤诉呢?就是5000元的差距,法官他可以做做单位的工作,赔了就行了嘛。我说,法官我们要重新调整诉讼思路,感谢您的辛勤付出。

随后,我们经历了两轮辛苦的行政诉讼,均获胜诉,伤者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六级。紧接着,我们正式提起了工伤赔偿的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公司与我们经历了快两年的拉锯式博弈,也逐渐认清了我们团队的决心和专业能力。再加上仲裁院老师不厌其烦、认真负责的调解工作,最终,案件顺利达成调解——

赔偿伤者52万元(此金额不包括此前已由对方支付的3万元医药费)。

3万 vs 52万——

这就是不同律师之间,最真实的差距。

附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